梁孟杰律师亲办案例
黄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法院作出缓刑判决
来源:梁孟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10
浏览量:1358

事实经过:

20157211600分,被告人黄某驾驶粤X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孔某某、植某某、谭某等九人由广宁往怀集,当行驶至G55二广高速公路北线K2609路段时,因未保持安全距离,以致所驾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到前方车道由张某某驾驶的豫X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豫XX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左后尾角,造成孔某某、植某某1、谭某当场死亡,徐某某、植某某2、陈某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肇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第二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5119广宁县人民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量刑建议书》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导致三人死亡,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3-4年有期徒刑。

关于黄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辩护词:

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黄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梁孟杰律师担任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并参加了庭审活动,现对案件基本事实已有较深了解,现就本案被告人黄某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由于被告人黄某对于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供认不讳,因此辩护人对此亦无异议,但同时认为被告人黄某有如下减轻、从轻情节,请求贵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从而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减轻处罚。

一、被告人的行为依法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并没有逃离现场,而是第一时间抢救伤员,并且主动叫了老乡黄某某拨打110报警;报警后至交警来到现场后,被告人也没有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离开现场,而是继续留在现场处理事故善后事宜和救助包扎受伤的人员,等待交警来到现场处理并接受法律处分,而且在交警拟对其抓捕拘留时,被告人也完全配合并没有任何反抗。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依法属于自动投案。被告人归案后,也一直都能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的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即使不是被告人主动报警或者主动叫他人报警,但是被告人在明知道其他人已经报警的情况下,并没有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逃离现场。在报警至警察来到现场期间相隔十几二十分钟,被告人有充足的时间逃离现场,但被告人并没有这么做,而是留在现场抢救伤员并等待警察的处理,在归案后被告人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第一款规定:根据《解释》第一条第()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被告人黄某的情况完全符合上述规定,依法可以构成自首。

综上,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属于自首,请求贵院依法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黄某认罪和悔罪态度较好,且能当庭自认其罪,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痛改前非,请求审判长给被告人黄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四、被告人及其家属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及伤者的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支付了全部赔偿款,最终得到全部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贵院依法对被告人减轻或从轻处罚,并依法对其判处缓刑。

首先,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及其家属第一时间抢救伤员,并垫付了伤者因治疗而产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出院后亦能向伤者支付了相应的营养费、护理费和伙食费等,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其次,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尽最大能力第一时间向三个被害人家属支付了丧葬费各三万元,合计九万元,从而让被害人尽快入土为安,较大程度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第三,被告人家属在事故发生后,一直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联系商量赔偿事宜,在被告人家属的多次努力下,被害人家属最终被真诚所感动,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人家属也按照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赔偿款,三个被害人的家属当场向被告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和判处缓刑。

四、被告人黄某“上有老、下有小”,是整个家庭的顶梁柱,家庭经济本来就十分困难,现又因交通事故赔偿家人已经负债累累,请求审判长充分考虑被告人黄某的家庭情况,从而对被告人黄某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某上有八十多岁且体弱多病的的爷爷奶奶,又有一个患有多重严重疾病且正常治疗中的父亲,下有两个年幼的子女,以前家庭的负担全压在被告人的身上。由于本次交通事故,家人为了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倾尽家财并且到处向亲戚朋友借钱,现已总共举债近三十万元。被告人在村里一直都是一个好村民,与每个村民都感情很好,被告人出事后,村民们都非常关心被告人,并且全体全名联名向贵院求情。因此,请求贵院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这种非常特殊的家庭环境,依法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黄某有多处从轻、减轻情节,请求审判长充分考虑上述情节,依法对被告人黄某减轻处罚,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2015123日,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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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梁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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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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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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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1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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