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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诉人保南海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来源:梁孟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01
浏览量:461

原告梁某于20121113日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为其所有的粤YCK***号小轿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单号分别为:AGUZABJCTP12B001023H AGUZABJZH912B000998A,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2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211150时起至2013111424时止。

2013224,原告驾驶粤YCK286号小轿车沿四会市南江大道由南江广场往南江牌坊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南江村委会路口时,车辆左转弯往东行驶,与驾驶人黄某华驾驶的粤HS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华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四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梁某、黄华应各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经本律师计算,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本次交通事故给被害人黄华的家属造成的损失包括:1、死亡赔偿金604534.2元;2、被抚养人生活费179271.32元;3、丧葬费31268.5元;4、家属办理后事的交通费3000元、误工费3000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21074.02元。

对于上述损失,根据《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由被告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予赔付110000元;对于剩余的811074.02元,由原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405537.01元,该部分依法应当由被告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人民币200000元。由于经交警大队调解,原告已与被害人黄某华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原告应向被害人黄世华的家属支付赔偿款人民币450000元。据此,上述保险金额共计人民币310000元,被告依法应当直接向原告支付。

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进行理赔,但被告每次都已受害人为农村户口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损失,不愿意全额赔付保险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特向四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保险金人民币310000元,其中包括交强险金额11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金额200000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

编号 每份页数 是否原件 证据名称 证明对象及内容
1 1 复印件 身份证 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 1 复印件 企业档案机读资料 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3 2 复印件 行驶证、车辆注册登记表 原告是粤YCK286号小轿车的所有权人的事实
4 2 复印件 保险单 原告在被告处为粤YCK286号小轿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2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2年11月15日0时起至2013年11月14日24时止
5 2 复印件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原告驾驶粤YCK286号小轿车与被害人黄世华驾驶的粤HSB97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世华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各负同等责任的事实
6 1 复印件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经交警大队调解,原告已与被害人黄世华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原告应向被害人黄某华的家属支付赔偿款人民币450000元的事实
7 4 复印件 司法鉴定意见书、死亡证明、遗体火化证明 被害人黄某华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并火化的事实
8 7 复印件 死者家庭情况调查表、村委会证明、户口本、结婚证 被害人黄某华的家庭成员和被抚养人的情况
9 12 复印件 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培训证明、居住证明、上下班时间证明、工资表、组织机构代码证 被害人黄某华在事故发生前持续超过一年时间工作并居住在位于四会市南江工业园内的广东大洋铝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并有稳定收入的事实

四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的情况可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其实际损失,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合计人民币310000元,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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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梁孟杰
  • 执业律所:
    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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