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孟杰律师亲办案例
陈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撤诉处理)
来源:梁孟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15
浏览量:956

一、基本事实:

2013年6月份,陈某及其丈夫谭某等五人因涉嫌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本律师接受陈某的家属委托,到宝安区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陈某,并到检察机关查阅了相关的案卷材料。查明本案的基本事实如下:2013年2月份至6月份期间,陈某的丈夫谭某伙同其他同伙驾驶几辆改装的汽车流窜在深圳当地盗窃过往货车的柴油,经查明谭某等人一共作案4次,涉案金额为2000多元,其中陈某分得5000多元。2013年6月15日凌晨,陈某与丈夫谭某当时正在睡觉,被闯进来的民警抓获,并在出租屋内搜出现金20000多元。公安机关认定上述20000多元为赃款,并认为陈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当场将陈某进行拘留。

二、辩护意见:

本案于2013年8月份到达检察院审查起诉,本律师在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查阅了案卷材料后,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罪,主要理由如下:

1、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由始至终都坚称自己对谭某从事盗窃柴油的事实是不知情的,更不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

2、从现有的证据材料来看,并无任何证据证明陈某知道谭某的违法犯罪事实,也没有证据证明陈某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的事实;

3、由于公安机关初步认定谭某所得的收益为5000多元,但又认定陈某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收益为20000多元,这种逻辑明显是不可能、不合常理的;

4、犯罪嫌疑人陈某与谭某是夫妻关系,即使她知道自己丈夫从事违反犯罪活动,但她依法可以不举报且不构成犯罪,即使构成亦应当以窝藏罪处理,而不应该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三、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1月初,对犯罪嫌疑人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决定不起诉陈某,陈某随即获得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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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梁孟杰
  • 执业律所:
    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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