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3年9月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被佛山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本律师接受植某家属的委托,到佛山市看守所会见了植某,向他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而后,本律师又到检察院查阅了相关的案卷材料。
通过会见和阅卷,本律师了解到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黄某等人从2013年6月份开始在佛山市某区市场内开设了一个赌场,为吸引赌徒,黄某聘请了植某等6人作为司机到各个地点接送过来赌钱的人,赌场不提供交通工具,由各司机交通工具,每天的酬劳为100-200不等。植某见待遇不错,就开车自己的小汽车为黄某的赌场接送客户,但是做到第六天就被经常抓获,并扣押了植某的小汽车。
本案于2013年11月12日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为辩护人,本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植某对于涉嫌赌博罪的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植某在本次赌博团伙中属于从犯,仅从事次要的、辅助性的工作,依法应当减轻、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植某并没有直接参与赌博活动,而且获利较小,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减轻、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植某驾驶的小汽车属于植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赌场的犯罪所得或者犯罪工具,依法应当返还给植某。
五、结合植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且家里有小孩和老人需要照顾,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植某判处缓刑。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2年12月5日作出判决,对被告人植某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期一年六个月,并判决返还小汽车给植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