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孟杰律师亲办案例
卖方以三联单存根联起诉被法院驳回
来源:梁孟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18
浏览量:2217

原告梁某与被告陈某长期存在交易往来,陈某从事五金生产行业,梁某从事废旧金属批发工作,陈某从2007年开始在梁某处购进废旧金属,双方一直以来都是以三联单作为交易凭证。梁某于2013年11月向高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支付2011年5月12日、2011年8月29日、2012年5月11日三笔货款合计54254元。梁某提供的证据为三张送货单的存根联,送货单上写有“未付款”的字眼。

被告陈某委托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经审阅案件材料并询问了当事人,得知梁某起诉的三张送货单的回单联和顾客联均保存在被告陈某手中,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陈某到梁某处来货,梁某即将送货单的顾客联交给陈某,陈某付款后梁某就将回单联交付给陈某,即陈某持有回单联就证明陈某以付清了该笔货款。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律师代理被告陈某当庭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已全额付清了被答辩人诉请的铁料款54254元,并不存在拖欠其货款的事实,理由如下:

1、被答辩人仅提供三联单的“存根”联主张答辩人拖欠其货款明显不能成立,不符合当地、行业以及双方的交易习惯,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在整个广东地区,从事五金、电器、纺织、建材等各行各业一般都使用三联单进行经济交易,在使用三联单时,通常的习惯做法如下: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送货单位留底记账,第二联为“顾客”联由送货单位将货物送至收货单位签收后直接交给收货单位,第三联为“回单”联由送货单位在收到收货单位支付的货款后交给收货单位。也就是说,只有送货单位持有“回单”联才可以证明送货单位未支付货款,送货单位仅可凭“回单”联才有权利向收货单位主张货款。

上述交易习惯在广东地区的各行业均是公认的事实,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多年交易以来均是采取这种方式进行经济往来的,答辩人支付货款后被答辩人即将“回单”联交给答辩人,无需另行开具收据;无论货款付清如否,“存根”联由始至终都保留在被答辩人手中,不可能交回给答辩人。本案,被答辩人竟然仅持“存根”联就主张答辩人拖欠货款并要求清偿,明显不符合公认的交易习惯,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存在敲诈勒索之嫌,答辩人保留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2、被答辩人无法向法庭提供三联单的“回单”联,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并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被答辩人仅能提供三联单的“存根”联明显不足以证明答辩人拖欠其货款的事实,他有义务向法庭提供“回单”联支持其诉讼请求,否则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完全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高要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采纳了本律师的答辩意见,认为陈某以回单联主张付清欠款的抗辩事由成立,原告梁某无法解释回单联由被告持有的合理理由,因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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