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孟杰律师亲办案例
赵某申请分配征地款行政处理一案
来源:梁孟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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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赵某(男)于2011913日与鼎湖区长利六七队的村民成员苏某(女)在肇庆市鼎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121225日从吉林省吉林市迁入长利六七队,成为鼎湖区长利六七队的村民成员,迁入类型为夫妻投靠迁入。赵某与苏某于2012917日生育一女儿赵小采(化名,下同),赵某于20121225日申报入户长利六七队,成为鼎湖区长利六七队的村民成员。

2014126,由于鼎湖区长利六七队集体所有的土地因建轻轨被国家征收,鼎湖区长利六七队将所得的补偿款按人头分配发放到各户,每人为57300元,其中56300元发放至户主的银行账户,1000元以现金方式发放给户主。赵某的户主为苏大立(苏某父亲,化名),共有5人口,但仅得到168900元的转账款和3000元的现金,合计171900元,即仅分得三人的分配款。为查明究竟,赵某的妻子苏某到鼎湖区长利六七队处询问了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称赵某和赵小采是“挂户”,长期一直不享有一般村民享有的福利待遇,并告知村里于2014113日晚上08:00开社员会议,只有村长和村成员参加,当时村委会村干部没有一个人出席参加,会议其中一项内容就是决定对所谓“挂户”名单,列黑板榜上有名进行以当晚出席参加会议的户主形式无名投票决定通过,票多者得,当晚参加会议的户主有42人,投票结果只有10户通过,32户不通过,最后票少表决通过“挂户”名单,结果导致赵某和女儿赵小采不能分得任何分配款。赵某认为,鼎湖区长利六七队的这种说法和做法完全不能成立,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鼎湖区依法应当向赵某和女儿赵小采发放同等的分配款,理由如下:

首先,从主体上来看,赵某和赵小采均为鼎湖区的村民成员,依法应当享有与其他村民成员的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组织均无权予以剥夺,鼎湖区依法不能将赵某和赵小采与其他村民成员区别对待或者歧视。

其次,从时间上来看,从国家开始征收鼎湖区的集体土地至补偿款进行分配前,赵某和赵小采已是鼎湖区的村民成员,被征收的土地属于鼎湖区全体村民(包括赵某和赵小采)集体所有的财产,赵某和赵小采理所应当分得相应的补偿款。

第三,鼎湖区指称赵某和赵小采为“挂户”毫无依据可言,一是“何为挂户?”、“挂户与一般村民有何区别?”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此作出规定,《宪法》明确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是赵某和赵小采均为正常入户,赵某是夫妻投靠迁入,赵小采是出生申报入户,均属法律规定合法的入户类型,鼎湖区到底是依据什么把赵某和赵小采归类为“挂户”?鼎湖区亦不能对此作出充分有效的解释。

第四,赵某和赵小采以后均依法应当享有与其他村民成员同等的权利与义务,任何单位和组织均无权予以剥夺,同时享有与同村民同等福利待遇政策,鼎湖区依法不能将赵某和赵小采与其他村民成员区别对待或者歧视。

第五,鼎湖区投票通过表决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农村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议,应当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2/3以上通过。”本案,鼎湖区组织召开村民成员大会没有达到法定人数参加,表决通过的票数也没有达到到会代表的2/3通过,因此所通过的表决方案是无效的。

此外,鼎湖区以赵某需缴纳2014年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款为由,要求赵某缴纳50元,赵某于20131031日向鼎湖区缴纳了50元。对于鼎湖区的这种行为,赵某认为其做法亦明显欠妥,依法应当予以纠正并退还该款项,理由如下:首先,按照鼎湖区的一贯做法,鼎湖区的全体村民成员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款均由鼎湖区从其所得收入中支付,村民个人无需另行支付,但是鼎湖区惟独要求赵某缴纳,对赵某来说明显是不公平的;其次,赵某所在的工作单位已为其购买了职工医疗保险,这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享有的待遇重合,因此无需再购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鼎湖区强行要求赵某缴纳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款的做法违反了自愿原则。

综上所述,鼎湖区长利六七队的上述做法与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已严重侵犯了赵某和赵小采作为集体成员依法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赵某和赵小采的合法权益,于是赵某于2014311日向鼎湖区广利办事处提出申请,要求鼎湖区广利六七队对此事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鼎湖区广利办事处于当日受理了申请并开出回执。但是,从赵某提出申请至今超过了三个月鼎湖区广利办事处仍未作出处理决定,因此鼎湖区广利办事处的这一行为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关于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的规定,属于行政不作为。



根据上述事实,请求事项如下:

1、依法确认鼎湖区广利办事处逾期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2、依法直接裁决撤销鼎湖区长利六七队关于赵某和赵小采不享有村民分红的决定,并裁决赵某和赵小采享有与鼎湖区其他村民成员同等的集体收益分红的待遇,责令鼎湖区分别向赵某和赵小采分别支付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款57300元,合计人民币114600元。

3、依法裁决赵某无须继续缴纳农村合作社医疗款,并责令鼎湖区长利六七队立即向赵某退还2014年农村合作社医疗款50元。



处理结果:

经过鼎湖区广利街道办事处对上述案件的调查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确认赵某和赵小采具有鼎湖区广利街道办事处长利居委会六七队居民资格,享有该队居民同等待遇。

二、鼎湖区广利街道办事处长利居委会六七队应于本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天内向赵某和赵小采支付征地款补偿款合共114600元,退还赵某已缴交的2014年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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